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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

时间:2025-07-28 10:44:50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贾珺)5月10日,铁拳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中查处的行动型案7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北京标侵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公布格违行政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批典2023年10月7日,例涉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法商两台型号为TDR75Z的铁拳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行动型案经检验,北京标侵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公布格违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批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例涉当事人的法商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4年1月11日,铁拳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转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CXTG-35A型大锅灶产品经抽样检验,标志、警示、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2023年11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监管总局移转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2024年2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案。202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到2023年2月期间,向银川市某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金额共计22.0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案。2023年10月27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先后与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后分别于2023年6月26日和7月19日,向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由某认证服务(成都)公司出具的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由四川某认证服务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确认,两公司经由当事人取得的上述认证证书,均非相关认证服务公司出具,且处于暂停或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24年1月23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案。2023年5月7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型号:ZQ-K8)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电源适配器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GB/T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HUAWEI”的两款不同型号的快充充电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协助鉴别,上述产品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有关规定。2024年1月26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案。2023年9月1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饮品制售业务,经营“好运椰品牌奶茶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中销售“五粮椰乳”饮品,该饮品在点单区电子展示屏、收银台台卡、饮品杯贴纸上所使用的标识,与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观均高度相似。当事人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似包装,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饮品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另查,上述“五粮椰乳”饮品有两种规格,中杯售价25元、大杯售价28元,但当事人仅标注中杯价格,未标明大杯价格,且无¥“25元起”等类似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有关规定。2023年12月6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赵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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